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本约达成一致前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商品房认购预约合同的使用,很大原因是因为在商品房的预售中,如开发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违法的,故只能签订认购书这类预约合同。
网友咨询:
如何判断商品房预约合同是否成立?
(相关资料图)
律师解答:
首先,预约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合意,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其次,预约成立于本约之前,其内容着眼于向本约的发展,预约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是将来订立本约,就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预约订立之时,本身就存在着本约能否订立的两种可能,所以预约不以本约的存在为前提。预约合同确定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预约合同已确定的条款不能随意变更。
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预约,应当结合文件名称、约定内容、法律规定、履行情况等综合分析,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合同解释方法,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律师补充:
预约合同也是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合同类型,在租赁、承揽、商品房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民间借贷、大型采购、股权转让等领域大量存在,而且名称五花八门,比如意向书、允诺书、定金收据、认购书、订购单、原则性协议、框架性协议、临时协议等。预约合同同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肖攀律师简介
中山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资深律师,具深厚法学理论和丰富实务经验,办案高效务实,笃守信用。专注于公司、房地产、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等领域;熟悉风险预估与排除。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