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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治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本市每所中小学校应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众多、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可根据需要聘任2至5名法治副校长。
《办法》明确,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派出单位”)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法治副校长一般不脱离原工作岗位,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牵头,学校及法治副校长派出单位参与的方式进行。派出单位应遴选、推荐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工作3年以上;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1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兼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学校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法治副校长选聘工作,法治副校长由学校与推荐名单中的受聘者按照就近原则实行双向选择。经聘任后的法治副校长名册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区司法行政部门各自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法治副校长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开展多项工作,包括开展法治教育、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法治副校长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上海建立由市教委、市司法局(市法宣办)共同牵头,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参加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统筹指导各区有关单位开展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同时,探索建立市级法治副校长专家团队,为全市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来源:浦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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