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徐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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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通讯员 佟家伊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倒卖“回流药”案件进行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信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后,北京首例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倒卖“回流药”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
据了解,2020年8月,被告人信某驾车时被民警查获,从其驾驶的汽车后备厢内查获各类药品70多种、500多盒。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药品价值2.6万余元。
公诉机关诉称,2019年至2021年12月间,被告人信某从医保参保人员手中低价收购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后倒卖牟利,涉案金额为17万余元。
根据现行的医保政策,只有存在具体病症(有就医记录、检查报告等)的病人,才能从医院开出对应药品。那么,信某是如何获得这些药品的?
法院审理期间查明,此前信某多次前往老年人密集居住的小区散发收药小卡片,从老年医保参保人员手中收购药品进而加价出售。根据医保部门调取的医保明细,可以证实涉案老年医保参保人员开药记录存在异常。部分老年医保参保人员的证言显示,他们在开药时会让医生按照病症对应的最大用药量开出医保药品,或针对同一病症一次开出多种医保药品,但自己只按照较小的药量服用,或者只服用其中一两种医保药品,剩余医保药品则出售给了被告人信某。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信某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据此,法院对被告人信某作出了如上判决。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法官庭后表示,享有医保的人员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实际上是骗取国家的医保基金,属于违法行为。以倒卖医保骗保药品为业的不法分子,利用某些医保参保人员贪图蝇头小利偶尔骗购医保药品的行为,采取“一对多”的方式从医保参保人员手中收购骗保药品,进而加价销售,其累计的危害大,亦是“回流药”形成产业、市场的关键因素,应予严厉打击。
《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据法官介绍,《解释》删除了2014年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中“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这意味着“无证照非法经营真药的行为不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与之相衔接的是《解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旨在重点惩治倒卖医保骗保药品“中间商”,斩断“回流药”的产业链。(徐伟伦 佟家伊)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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