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京法网事 | 时间:2023-03-23 22:01:28

3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院成立两周年工作情况,并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由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牛晓锐主持。

北京金融法院两周年工作情况

截至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两年来共收案15464件,审结、执结13140件,其中,依法审结金融民商事案件9034件,妥善审结金融行政案件685件,高效执结金融执行案件2474件,累计收案标的金额近6500亿元,结案标的金额4900余亿元。


(资料图片)

据了解,作为新设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等效率指标、发改率等质量指标、在线庭审率等信息化应用指标均位居全市法院前列。两年来,成功办结了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蓝石资产案”、全国首例保险公司破产重整案“易安财险”案等一批疑难复杂和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典型案件,高质量办理涉“獐子岛”“梅花生物”等众多重大案件以及全国首例认定当事人滥用行政许可申请权案件等涉金融监管执法、金融政策实施的新类型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介绍,该院认真落实市委关于推进金融审判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意见,推动首批26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建立“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司法确认”审判机制,深化全周期诉调对接,实现“判决一个,解决一片”效果。构建重大案件会商和执法司法协同机制,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办理程序,完善金融行政败诉案件“一案一建议”机制,促进提升金融监管法治化水平。深化执行机制改革,提升团队合作效能,强化事务集约办理,建立查扣冻证券电子平台,完善“保、多、立、审、执”一体化办案模式,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北京金融法院充分发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优势,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忠实履行服务大局发展的职责使命。”李艳红表示,北京金融法院着力打造国家级金融法治协同平台,推动建设金融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域外金融法查明中心、金融法治智库研究中心“四个中心”相互支撑,金融街论坛年会平行论坛法治版块、金融科技论坛、京津冀金融司法协同论坛、金融专业化审判合作论坛“四个平台”相辅相成,数据协同、政策协同、资源协同、智力协同“四个路径”协同发力的金融法治协同创新体系。截至目前,已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36家单位开展合作,启动50余项合作项目。

李艳红表示,北京金融法院深入落实《关于为北京“两区”建设中金融领域改革创新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举措》,持续助力金融领域102项举措贯彻落实,服务金融领域“两区”建设。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将182家北交所上市公司和全部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系统智能提示实现案件精准识别,并全部纳入重点案件管理范围,确保案件稳妥办理,全力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

据介绍,该院还着力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整合优质融资资源,引入知名顾问专家,运用“市场精准评估+企业全力自救+投融资天使他救”模式处理案件41件,结案标的223亿余元,积极促成72亿元系列营业信托案、20多亿元集团执行案等达成和解,在实现债权的同时维护民营医院、养殖公司、光伏企业等一大批中小企业正常运营,保障3000余名涉案企业职工稳定就业,实现了债权实现和企业重生多赢局面。

“北京金融法院努力践行金融司法为民理念,切实破解诉讼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李艳红介绍,该院通过设立司法指导中心暨中小投资者、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站,开办“融小法·呵护碎银双月谈”公益普法节目,创新提供金融法律服务,有效发挥精准普法社会治理功能。此外,深化“午夜间法庭”建设,运用该机制审理案件760余件,保障上班族当事人1600余人次业余时间参加诉讼。据了解,2022年12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挂牌命名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

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坚持“政治建院”根本方针,深化“开放式·融党建”品牌引领作用,推进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努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金融审判队伍。目前,基本形成了以3名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2名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115名干警入选各类人才库为主体的金融法治人才矩阵。据了解,2022年12月29日被授予“北京法院金融审判特色人才高地”称号。

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随后,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介绍十大典型案例的特点。据了解,这十个典型案例是从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度审结的八千余件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均具有一定的规则创设意义和示范价值,包括行政案例4个、 商事案例5个和执行案例1个,主要呈现出四个特点:

1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理念

助力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在金融案件审判中,对有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创新模式,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励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明确了对于通过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人以对赌协议等交易安排确定的固定收益投资回报,应以实际资金投入为基数,在年利率24%的合法范围内予以支持,而对于超过部分及金额不予支持,秉持了尊重商业判断、尊重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很好的平衡,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一案,法官基于钢铁企业的钢铁产能指标具有稀缺性、时效性、重要性和行政审批特性等特点,创造性地将钢铁产能指标作为诉讼保全对象,并采取灵活的保全措施,既助力钢铁企业正常生产,又保证全部实现债权人债权,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2

坚持服务金融市场发展的理念

促进金融市场在法治轨道健康发展

积极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良好金融市场秩序。如黄某某诉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债务加入的不同情形及其对应的诉讼时效的认定,兼顾了债权人与债务加入人的利益平衡以及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对诉讼时效制度在债务加入领域的运用具有指导意义。尚某某与张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并区分保底条款与亏损发生后所签赔偿本金和收益条款的功能,认定在后的亏损负担协议的影响限于当事人之间,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该判决思路兼顾金融风险防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发挥了司法定分止争、稳定预期、规范市场的作用。

3

坚持守住风险底线理念

监督支持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杨某某诉中国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制从业及行政复议案,明确了此类信息型操纵案件违法所得的计算时点,为此类案件的办理创设了规则。吴某某诉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警告、罚款及行政复议案,对外汇执法机关明确认定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执法标准,确定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的责任边界,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具有示范意义。侯某某不服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案中,明确了在行政机关能够举证处理相关事务的流程信息、当事人认可收到信件且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收到了信件邮寄的具体材料,使得行政诉讼双方举证责任更加清晰明确。通过监督支持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进一步规范金融秩序,维护金融稳定。

4

坚持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理念

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金融司法需求

始终站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人民立场,依法追究违法违规金融行为法律责任,把握好民法上的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辩证关系,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如董某某与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私募基金销售者适当性义务的内涵和审查标准,厘清了募集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时点及缔约过失责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张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明确了交强险项下追偿权行使的规则,强化了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吴某某不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复议案,探索落实行政诉讼有关实质解决争议的立法宗旨,在庭审审理争议行政行为的同时,抓住争议的核心,调查了解引发行政争议的市场行为,促动双方当事人反思自己的行为,并共同努力解决行政争议,取得案结事了政和的良好社会效果,彰显了执法司法的人民性。

北京市人大代表叶海生、齐清、李平、李庆保、余清臣现场参加新闻发布会。

2022年度北京金融法院

十大典型案例

1.募集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时点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董某某与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2.估值调整协议的效力和性质认定及固定收益回报调整——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励某某、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3.事前保底条款与事后亏损负担条款的效力认定——张某与尚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4.债权人对债务加入人履行债务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认定——黄某与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5.交强险项下追偿权的行使规则及“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认定标准与裁判思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张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6.对行为人利用信息操纵市场的故意和违法所得的认定——杨某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制从业及行政复议案

7.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及其主体的认定——吴某某诉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警告、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8.金融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向其呈报文件的记录属于依法可以不予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侯某某诉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案

9.实质解决投诉举报引发的金融监管争议一般应涉及相关市场行为——吴某某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10.钢铁产能指标具有可执行性,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星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某某财产保全一案

供稿:北京金融法院

编辑:赵楠 郭进

审核:张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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